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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护登记管理秩序 筑牢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根基

2026-07-24 10:50:10 来源:中国社会报 阅读次数: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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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朱晓红

  近日,民政部公布9起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,这些非法社会组织未经登记,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,不仅破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,侵蚀社会组织公信力,也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。例如,“常州市金坛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”未经登记,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,并向相关人员颁发所谓“荣誉证书”;“湖南省辞赋学会”原系某协会分支机构,被撤销后仍擅自以“湖南省辞赋学会”名义开展活动;“永州市零陵区龙伯高文化研究中心”混淆“名称预核准”与“正式登记成立”的法律界限;“中国国际救援中心福建总队鳌峰消防特勤大队”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,并冒用“中国”“国际救援”“总队”“消防特勤”等字眼。民政部门持续打击整治此类非法社会组织,扎实开展以案释法、以案促治,将个案办理成效转化为行业治理效能,确保社会组织在法治化、规范化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,推动发展生态持续净化,治理根基日益夯实。

  维护登记管理秩序,筑牢非营利审查防线。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核心法律特征,也是其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制度标识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是法律对组织宗旨、资产来源、治理结构的实质性审查——确认其是否真正以非营利为目的、是否具备规范运行条件、是否能够有效服务公共利益。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,目的在于维护这一制度防线的严肃性,确保只有通过审查、确认承载非营利属性的组织才能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,从而守护社会组织领域的基本制度底线。上述非法社会组织,绕开法律设定的审查门槛,被民政部门依法查处,这彰显了登记管理制度的刚性约束,有效维护了社会组织领域的准入秩序。

  保障公民结社权利,夯实公共性发展根基。非法社会组织未经登记就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,特别是以协会、学会等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,是对法定结社秩序的践踏。结社权利受宪法保障,但结社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,因为公共领域的结社行为涉及不特定第三人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。结社权的实现有赖于权利保障与依法监管的平衡,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正是这种平衡的具体展开:既为合法结社提供制度通道,保障公民结社权的有序实现,也通过登记门槛和监管规则,防止结社权被滥用为侵害公共利益的工具。登记管理制度为合法结社提供清晰路径,也为公共利益划定保护边界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,正是为了保障宪法结社权利在合法轨道上健康运行,为社会组织承载公共性、服务公共利益的发展道路夯实根基。

  修复公共信任,保障合法社会组织权益。社会组织有效运转的前提,是社会公众对其公信力的认可。非法社会组织刻意模仿合法社会组织的名称、组织架构和活动方式,以“评比表彰”“学术交流”“应急救援”等名义开展活动乃至骗钱敛财,本质上是利用公众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的信任,却不承担任何公共责任,进而消耗公众对社会组织领域的整体信任,导致“劣币驱逐良币”——守法合规的社会组织不仅面临不正当竞争,其公信力也被非法社会组织暗中透支。民政部门依法打击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,正是向公众传递清晰信号:违法者将受惩处,制度在有效运转,合法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值得信赖。这既是对公众信心的修复,也是对合规运营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。

  深化综合治理,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生态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是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,但远非全部。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组织发展生态,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党建引领、政府监管、社会监督、自律自治相融合的综合治理体系,做到多措并举、综合施策。近年来,我国社会组织领域法规体系建设密集推进,制度体系的关键拼图逐一补齐,为依法治理提供了坚实依据;民政部门联合公安、市场监管等部门,对非法社会组织保持“零容忍”打击整治态势,形成有力震慑;民政部门同步开通官方查询平台和政务微信,以信息公开赋能社会监督。总之,综合治理贵在“综合”、重在“治理”,相关部门必须在综合施策、协同联动中增强治理效能,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生态持续向好。

  (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、华北电力大学回天治理研究院社会组织研究中心主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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